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优先受偿权(发包方代表签的合同效力)

初中作文 2025-05-18 05:33中考作文www.ettschool.cn

龙虎营社区村水稻生态补偿项目工程在进行公开招投标时,发包方龙虎营村委会与承包方金标营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模式,并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工程量的确认出现了争议。

合同签订后,金标营公司积极履行其合同义务。随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详细确认了土石方工程、渠道工程、砼道路工程的工程量,并进行了工程验收。当南京杰云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稿后,金标营公司认为初稿中并未完全认定《工程量确认单》中的部分工程量,导致少核定了一定金额。

龙虎营村委会方面则表示,对于少核定的金额计算方式和数字予以认可,但坚持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金额495143.53元为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被告龙虎营村委会提出抗辩,认为虽然工程量确认单上有工程负责人的签字,但未盖章,因此对土石方工作量存疑。而且,他们认为被上诉人上报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南京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观点:案涉工程完成后,龙虎营村委会、金标营公司及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量确认单》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确认单有龙虎营村委会的代表周国平签字确认,属于职务行为,对外应由龙虎营村委会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指出,建设工程的案件归根结底属于民事纠纷,需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决。本案中,被告的一个答辩思路是案涉工程招投标是以发包总价进行的,后续增加的工程量不应该再另行结算。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工程量单价确定,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显然,本案是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写明。

对于工程量确认单的问题,只要有被告负责人的签字,就有法律效力。负责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有权代表被告,因此工程量确认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以未盖公章为由不予认可,这种抗辩显然是不成立的。

南京法院的判例明确了工程量确认单的法律效力,对于解决建设工程中的工程量争议具有指导意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咨询,请私信联系孙律师。

Copyright@2015-2025 学习方法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