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矿业权人不履行环保等义务 可认定合同无效
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矿业权人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指出,矿业权人在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若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修复义务,或者未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无效。
在最高法今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亮相,引起了德国德国网的关注。该网提问,关于当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非法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环保部是如何应对的?
环境保护部的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对此作出回应。他指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环境的属性,特别是在资源的勘查、勘探、开采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他进一步提到,最近中办国办通报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对此类问题,党政部门及相关企业都受到了严厉处理。
最高法院在制定此次《司法解释》时,也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数量至少有六个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其中明确提到,如果矿业权人在开采过程中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那么相关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如果矿业权人自行约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修复义务,或者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别涛强调,这些条款的制定是基于人民法院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深刻认识,以及地方审判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他指出,在国土开采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破坏的例子很多,比如祁连山以及其他一些保护区的案例。这些保护区之所以被划定,是因为它们具有特殊的生态价值。如果开发权人只算小的经济账,而不考虑大的环境账、生态账,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履行职能,认定这类合同无效。对于造成的损害,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实施,无疑为我国的矿业权人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行为准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