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法关于拆迁评估报告时效(评估报告不合法能作为补偿依据吗)
评估报告作为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至关重要。对于您提供的案例,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参照了固原市人民 的征收补偿标准文件,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院评估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评估过程是否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
在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上诉人王某某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 作出的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不服,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 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入户宣传、摸底调查、入户登记调查,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受到质疑。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参照了固政发〔2011〕58号文件,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在裁决时,必须确保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本案中的评估报告存在不合法之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规范,且评估报告内容和作出程序缺乏合法性。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违法性,被上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导致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这一程序上的瑕疵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公信力,进而影响了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虽然一审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对于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合法性不予确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认可,但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虽然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履行了基本程序,并符合征收条件,但在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二审法院认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8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而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8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承担。经过审查,我们发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发布的原政征补〔2016〕8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偿依据存在重大问题。该补偿决定主要依据了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对上诉人的房屋所作的评估报告。这份评估报告的具体估价过程却参照了固原市的《固原市区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1〕58号)。这种评估方式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必须遵循市场价格的准则,并需要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显然,这份评估报告未能遵循市场价格的准则,因此不能作为合法的补偿依据。
于是,固原市原州区人民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8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依据不合法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撤销。上诉人的观点得到了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我们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宁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行初132号行政判决。
二、同样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8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责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进行行政行为。
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承担。
我们必须强调的是,拆迁征收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应该是公正、公平地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案的终审判决为我们再次明确了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
审 判 长 吴 峰
审 判 员 马 龙、韩建宁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佳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再次审视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应及其在拆迁征收中的作用。一个合法、公正的评估报告是拆迁征收补偿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