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以合法形式掩盖真实目
虚假合同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典时代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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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是否等同于无效合同?在民法典时代,一个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让我们深入这些问题。
一、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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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是否无效,这并非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答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合同的效力并非只由合同的表面形式决定,而是需要结合合同背后的目的和行为本身来判断。简单来说,即使当事人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的效力并非必然无效。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深入解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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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二审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该案涉及《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效力问题。该合同的订约目的是否合法?行为后果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些都是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
订约目的的非法性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在这起案件中,厦门分行向浦华公司等七家公司发放的贷款,其目的并非用于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周转,而是通过以贷转存的方式实现虚增存贷款规模的目的。这种行为违背了金融法规的初衷,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
信贷资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应当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在这起案件中,《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并未实际投入实体经济,而是在多家公司的账户内循环流转。这不仅使信贷资金脱离了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还催生了虚假繁荣和金融泡沫。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的虚假性
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虽然形式上是借款合同,但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厦门分行并没有向七家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七家公司也没有向厦门分行实际借款进行生产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这份合同的签订并非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
三、总结观点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在民法典时代,我们不能仅仅看重合同的形式,更要关注合同背后的目的和行为本身。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资金流动的轨迹中,圣丰公司展现了一种精心设计的策略:通过存单质押进行贷款,贷款资金再通过中转账户流入公司账户,生成新的存单,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了案涉的八张存单和八笔贷款。每一笔贷款都紧密相连,资金始终在相关账户内流转,这一切都是为了非法虚增存贷款业务量。
厦门分行对此的辩解是,他们只对贷款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圣丰公司与其他公司联手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并不知情。从原厦门分行员工廖永霞、天岚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吴雪红在南平市公安局的陈述,以及厦门分行提供的《月度明细对账单》刻意隐瞒资金流向的情况来看,厦门分行实际上是心知肚明的。七家公司的贷款申请材料如出一辙,所有贷款都在短短的一至两天内发生,资金都在厦门分行开设的账户内流转,这样的辩解显然与事实不符。
百川公司和森林人公司的陈述也进一步揭示了这一事件的本质,这些贷款都是为了协助圣丰公司和厦门分行虚增存贷数额,增加圣丰公司担保业务规模和数量而人为操作的结果。案涉资金的循环非常清楚,浦华公司等借款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这些存单资金,厦门分行发放的贷款很快就转到了圣丰公司的账户上,形成新的存单。浦华公司等借款人的角色仅仅是提供了资金循环的“通道”,他们并没有向厦门分行借款的真实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尽管厦门分行与浦华公司等七位借款人签订了相应的授信合同,但由于双方都没有实际借贷的真实意图,所以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金融借贷法律关系。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款也明确指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厦门分行与浦华公司等借款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了案涉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通过存单质押循环贷款的方式虚增存贷款业绩,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真实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这起案例(2019)更高法民终22号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法律原则的实践应用。对于此类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法律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