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我国唐代是怎样处理交通事故的?区别是?

历史知识 2025-06-05 05:24历史文化www.ettschool.cn

在公元762年那个炎热的六月,西域的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痛的交通事故。当时,正值李豫即位的那一年,这起事故不仅带来了刑事纠纷,还涉及到了民事责任。

那天,高昌城骄阳似火,闷热的天气让人喘不过气来。史拂的8岁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8岁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一辆拉土坯的牛车飞驰而过,两个无辜的孩子被撞伤,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的是一名外地来的生意人靳嗔奴雇佣的长工,名叫康失芬。这件事故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的,为我们揭示了1200多年前的这起车祸真相,以及唐代处理交通肇事的具体方法。

史拂和曹没冒立即向官府提交了诉状,要求严惩肇事者。史拂的诉状中写道:“男金儿8岁,在张游鹤店门前被行客靳嗔奴家的生活人驾驶的牛车碾伤,腰部以下骨头破碎,生命垂危。”案件由一位名叫“舒”的法官处理。在案件调查中,肇事人康失芬承认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导致失控酿成大祸。他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为伤者治疗,如果伤者不幸身亡,则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流放三千里。

根据唐朝法律《唐律疏议》的规定,无故在城市街道或人众中驾车走马造成事故者,要处以笞五十的刑罚。如果因此导致人死亡,则减斗杀伤一等处罚。斗杀伤是故意,最高刑是死刑,因此肇事者康失芬面临的刑罚是长流三千里,这是流刑中的最高等级,此外还可能面临三年的“居作”刑罚,即佩戴枷锁劳动。

从这一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理是非常严格和认真的。与现代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相比,虽然古代的车速较慢,但古代法律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却不容忽视。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交通安全都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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