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违法在风景名胜区开矿 认定合同无效
中新网北京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7日发布了一项重要司法解释。这份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区域内出现的非法采矿现象,明确了在这些特定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效力问题。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矿产资源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有生态属性。其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实行严格保护,明确禁止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
郑学林指出,在特别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会对区域内的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有些地方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违背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人民法院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上述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
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若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司法解释并不妨碍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和处罚。司法解释还将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如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导致了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郑学林表示,这不仅与现行法律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相符,还与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实践紧密相连,有助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据了解,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旨在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并统一裁判规则。这一举措无疑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